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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留置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的日期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准。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这个记明的日期在确定法律程序的时间节点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比如涉及到上诉期限等相关期间计算等情况。
二、民诉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的区别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主要有以下区别:
1. 送达方式不同。直接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而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
2. 适用情形不同。直接送达是最基本、最常用的送达方式,在能够直接找到受送达人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留置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特殊情形。
3. 程序要求不同。直接送达相对简单,找到相关签收人签字接收即可。留置送达则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三、民诉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留置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送达方式,其适用条件如下:
(一)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这是留置送达的前提条件,如果受送达人愿意接收诉讼文书,就不存在留置送达的情形。
(二)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这里的基层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他们可以见证送达过程的合法性。
(三)送达人需向到场的代表说明情况。说明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等相关事宜。
(四)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并且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知晓相关诉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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