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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与留置的区别

质权和留置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方面

1.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成立条件方面

1. 质权的成立,需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要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2. 留置权的成立,基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

(三)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

1. 质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出质人的自愿交付,双方有设定质权的合意。

2. 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之前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并非基于债务人的自愿交付而是法定的留置。

二、流质和留置的区别

流质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内涵方面。流质是一种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约定,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质权人和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而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合法性方面。流质条款在我国法律中是被禁止的,因为它可能会损害出质人的利益,导致不公平的结果。留置则是合法有效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例如债权人对动产的合法占有、债权已届清偿期等。

3. 适用范围方面。流质主要适用于质押关系中,而留置广泛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多种特定合同关系中。

三、质权与留置区别

质权与留置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不同。质权是通过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时成立。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定关系产生,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依法享有留置权。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双方的质押约定;留置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合法原因,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关系中对标的物的合法占有。

3. 权利实现方式不同。质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则需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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