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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与流质的区别
留置和流质有以下区别:
(一)概念内涵方面
1. 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形式。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留置权。
2. 流质是一种被禁止的契约条款。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之间约定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
(二)法律效力方面
1. 留置权是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受到法律保护。当符合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可依法行使留置权,实现债权。
2. 流质条款因为可能会损害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流质条款无效。不过,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质与留置的区别
质权和留置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方面
1.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成立条件方面
1. 质权的成立,需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要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2. 留置权的成立,基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
(三)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
1. 质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出质人的自愿交付,双方有设定质权的合意。
2. 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之前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并非基于债务人的自愿交付而是法定的留置。
三、流质和留置的区别
流质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内涵方面。流质是一种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约定,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质权人和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而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合法性方面。流质条款在我国法律中是被禁止的,因为它可能会损害出质人的利益,导致不公平的结果。留置则是合法有效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例如债权人对动产的合法占有、债权已届清偿期等。
3. 适用范围方面。流质主要适用于质押关系中,而留置广泛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多种特定合同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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