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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与动产质押的区别
留置与动产质押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基于法定产生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即可成立留置权,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相关合同关系中。而动产质押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设定的,属于意定担保物权。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先前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例如承揽人占有定作人交付的加工物。动产质押中,出质人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将动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3. 留置权的行使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是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而动产质押中的动产只要是出质人所有且可用于质押的动产即可,不要求与债权有特定联系。
4. 权利实现方式上,留置权在宽限期届满后,可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债权。动产质押则需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来清偿债务。
二、简述留置与质押的区别
留置和质押主要有以下区别:
1.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是基于法定的原因,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而质押是基于双方的约定,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从而设定质权。
2. 占有的动产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一般是债务人基于特定合同关系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加工物。质押的标的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者权利,动产如车辆等,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
3. 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债务人逾期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实现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留和留置的区别
质留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而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具有法定性,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产生,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从法律概念上讲,两者不存在可比性,因为质留不是法律规定的概念。如果是想问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1. 性质方面,留置是法定担保物权,而质押是约定担保物权。
2. 占有方面,留置是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多是在主债权债务关系中已占有;质押则是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这种交付是基于双方的质押约定。
3. 适用范围方面,留置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合同关系;质押的适用范围更广,只要符合双方约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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