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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级留置和质押的区别
留置和质押有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方面。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2. 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一般是特定的合同关系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自动取得留置权。而质押权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要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
3. 占有的动产来源不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是债务人基于原合同关系交付给债权人的,例如保管人占有的保管物。质押中质权人占有的动产或权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专门为担保债权而交付或出质的。
4. 实现方式的限制不同。留置权在实现时,一般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质押权的实现则主要依据双方的约定,在债务到期未履行时,质权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物。
二、质压与留置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方面。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占有的产生原因不同。质押中债权人对动产或权利的占有是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主动移交;而留置中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是基于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是依法产生的占有。
3. 适用范围不同。质押可适用于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就动产或权利设定质押;留置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几类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三、留置与动产质押的区别
留置与动产质押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基于法定产生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即可成立留置权,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相关合同关系中。而动产质押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设定的,属于意定担保物权。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先前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例如承揽人占有定作人交付的加工物。动产质押中,出质人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将动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3. 留置权的行使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是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而动产质押中的动产只要是出质人所有且可用于质押的动产即可,不要求与债权有特定联系。
4. 权利实现方式上,留置权在宽限期届满后,可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债权。动产质押则需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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