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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动产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设立方式不同。动产质押是通过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设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定事由产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就依法享有留置权。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动产质押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因为债权债务关系,例如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中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在满足法定条件下才产生留置权。

3. 权利的实现不同。动产质押中,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的一定期限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可以依法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实现债权。

二、质押和留置有何区别

质押和留置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方面。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

2. 成立条件不同。质押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要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只要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即可成立,例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等。

3.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在质押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而在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先前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关系中债权人本就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 实现方式有差异。质押权的实现一般是通过拍卖、变卖质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除了上述方式外,还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

三、留置和质押的显著区别

留置和质押存在以下显著区别:

1. 占有产生的依据不同。留置是基于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未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可留置保管物。而质押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质权人占有,双方达成质押合意。

2. 占有物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动产,并且多为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而质押的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等权利凭证可以进行质押。

3. 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的实现需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逾期仍未履行债务才可以对留置物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直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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