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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跟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在特定合同关系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依法享有的留置该财产的权利,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质权则需当事人通过书面合同设立,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占有。
2.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关系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除企业之间留置的情况外。而质权中,质物与债权没有这种严格的同一法律关系要求。
3. 权利的实现方面。留置权人在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即可依法处置留置物。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二、动产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动产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设立方式不同。动产质押是通过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设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定事由产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就依法享有留置权。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动产质押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因为债权债务关系,例如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中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在满足法定条件下才产生留置权。
3. 权利的实现不同。动产质押中,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的一定期限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可以依法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实现债权。
三、质押和留置有何区别
质押和留置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方面。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
2. 成立条件不同。质押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要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只要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即可成立,例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等。
3.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在质押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而在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先前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关系中债权人本就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 实现方式有差异。质押权的实现一般是通过拍卖、变卖质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除了上述方式外,还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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