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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与质押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性质方面。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符合法定情形时,债权人自动取得留置权。而质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来设定。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是事先因合同关系等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如修理厂合法占有送来维修的汽车后,因车主未付维修费而产生留置权。质押权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依据质押合同的约定而占有,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

3. 标的物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如存单质押、股权质押等。

4. 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的实现需给予债务人不少于两个月的宽限期,只有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才可实现留置权。质押权实现没有这样的宽限期要求,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二、留置跟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在特定合同关系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依法享有的留置该财产的权利,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质权则需当事人通过书面合同设立,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占有。

2.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关系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除企业之间留置的情况外。而质权中,质物与债权没有这种严格的同一法律关系要求。

3. 权利的实现方面。留置权人在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即可依法处置留置物。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三、动产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动产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设立方式不同。动产质押是通过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设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定事由产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就依法享有留置权。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动产质押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因为债权债务关系,例如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中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在满足法定条件下才产生留置权。

3. 权利的实现不同。动产质押中,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的一定期限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可以依法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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