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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押和留置的具体区别
质押和留置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成立条件不同。质押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要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无需双方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成立,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情形下,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当债务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行使留置权。
3. 占有的动产来源不同。质押中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可以是原本就属于债务人自己的动产,也可以是第三人所有的动产。而留置中的动产是债务人基于特定合同关系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属于债务人自己的动产。
二、陈印质押和留置区别
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方面。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占有的产生原因不同。质押中债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是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主动移交;而留置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之前合法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基于已经占有的财产进行留置。
3. 适用范围不同。质押可适用于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只要双方约定就可设立;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类型的合同关系中产生的债权债务。
三、留置与质押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性质方面。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符合法定情形时,债权人自动取得留置权。而质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来设定。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是事先因合同关系等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如修理厂合法占有送来维修的汽车后,因车主未付维修费而产生留置权。质押权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依据质押合同的约定而占有,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
3. 标的物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如存单质押、股权质押等。
4. 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的实现需给予债务人不少于两个月的宽限期,只有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才可实现留置权。质押权实现没有这样的宽限期要求,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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