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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与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甲为乙修理汽车,乙不付修理费,甲可留置汽车。质权的设立则需出质人与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要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如甲将自己的首饰交给乙作为借款担保。
2.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质权中质物与债权没有这种严格的关联性要求。
3. 权利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人需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二、留置和动产质押的区别
留置和动产质押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留置权自动成立,无需当事人另行约定。而动产质押是约定担保物权,需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履行这些合同过程中占有动产。动产质押中质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
3. 权利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人在宽限期届满后,可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动产质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区别
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不同。质押担保是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而留置担保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占有的动产来源不同。质押中出质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凭证是基于双方的质押合同约定。留置中的动产是债权人在合法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合法占有的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3. 实现方式不同。质押权的实现需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的实现是债权人在宽限期届满后,可以对留置物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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