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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押与留置的区别简答
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不同。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成立条件不同。质押需要当事人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要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留置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3. 占有的动产来源不同。质押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而交付的。留置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是基于自身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法占有的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二、质物留置物区别
质物和留置物存在以下区别:
1. 定义方面。质物是在质押法律关系中,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的动产或者权利凭证。而留置物是在留置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产生依据不同。质物基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质押合同而产生,双方需达成质押的合意。留置物是基于法定的留置权产生,是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定情形下产生的。
3. 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质权的行使主体是质权人,当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就质物优先受偿。留置权的行使主体是留置权人,在满足法定条件下,留置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4. 适用范围不同。质物在质押担保中广泛适用于各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留置物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类型的合同关系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留置与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甲为乙修理汽车,乙不付修理费,甲可留置汽车。质权的设立则需出质人与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要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如甲将自己的首饰交给乙作为借款担保。
2.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质权中质物与债权没有这种严格的关联性要求。
3. 权利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人需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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