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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押与留置的区别视频
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方面。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成立条件不同。质押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是法定担保物权,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债权人就可留置相应动产,无需双方事先约定。
3.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在质押中,质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而在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这一事实,是履行之前合同的必然结果。
4. 适用范围不同。质押适用于多种动产和权利的担保;留置一般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二、动产质押与留置的区别
动产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不同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占有的产生原因不同
动产质押中,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是基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交付,是为了设定担保而转移占有。而留置中,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是基于原债权债务关系下对该动产的合法占有,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的占有等,并非专门为了担保而取得占有。
(三)成立条件不同
动产质押的成立需要双方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且完成动产的交付。留置权的成立则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并且不存在不得留置的情形等条件。
三、留置和质押怎么区别
留置和质押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方面。
-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修理厂留置未支付修理费的汽车。
-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存单质押给银行贷款。
2. 占有动产的依据不同。
- 留置权的产生基于法定,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 质押中质权的产生基于双方的约定,是债务人或第三人自愿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3. 实现方式上有差异。
- 留置权在法定的宽限期后可直接实现,无需经过司法程序。
- 质押权的实现通常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以确保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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