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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方面
1.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
2.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占有产生的依据不同
1. 质押中债权人对质押物的占有是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交付行为,目的是为了设立担保物权。
2. 留置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之前合法的合同关系,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债务人未履行相应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
(三)适用范围不同
1. 质押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动产质押也可以是权利质押,如应收账款质押、存单质押等。
2. 留置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合同类型,也就是基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留置跟质押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而质押权是通过当事人之间订立质押合同设定的,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2.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关系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质押权中,质押财产与主债权之间没有这种严格的对应关系。
3. 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在宽限期届满后,可直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优先受偿。质押权实现时,质权人需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优先受偿。
三、二建留置与质押区别
留置与质押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不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2. 占有财产的依据不同。留置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
3. 财产的范围不同。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动产;质押的财产包括动产和某些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可以出质。
4. 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自行变卖留置财产;质押权人实现质权一般需与出质人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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