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天法律咨询网为您整理了《出质与留置的区别》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由于每个案件的情况和证据不同,具体结果可能有差异。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即可获得权威解答!
一、出质与留置的区别
出质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方面
1. 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这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设定方式,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达成的。
2.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
(二)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
1. 出质中,债权人占有质物是因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主动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手段。
2. 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基于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自然发生的占有。
(三)适用范围不同
1. 出质的适用范围较广,可用于各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只要当事人达成出质的合意,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
2. 留置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合同关系,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类合同,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关系中才可能产生留置权。
二、留置与质押的区别何在
留置与质押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方面。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2. 占有的产生原因不同。留置中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是基于之前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是法定的占有。而质押中债权人对动产或权利的占有是基于双方的质押合同约定,是约定的占有。
3. 适用范围不同。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中。质押的适用范围更广,不仅包括动产质押,还包括权利质押,可适用于多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
4. 处置程序不同。留置财产后的处置程序有法定的催告等程序要求。质押在实现质权时主要依据双方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
三、留置担保质押担保区别
留置担保和质押担保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方面
1. 留置担保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质押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占有的产生原因不同
1. 留置中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是基于事先合法占有的延续,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已经基于合同占有保管物,当寄存人未支付保管费时,保管人可留置保管物。
2. 质押中债权人对质物或权利凭证的占有是基于出质人的交付,这种交付是为了设立质押担保关系而专门进行的。
(三)担保物范围不同
1. 留置的担保物仅为动产,且通常是与特定合同相关的动产。
2. 质押的担保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
以上是关于出质与留置的区别的相关回答,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中天法律咨询精选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