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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质押和留置区别
流动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方面。流动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出质人将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并且在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可处于动态流转之中。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
2. 设立依据不同。流动质押依据的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订立的质押合同而设立。留置权则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合同关系中,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自动取得留置权。
3. 目的有所差异。流动质押主要目的是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确保主债权得以实现。留置的目的更多是基于对已经合法占有的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进行留置,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且优先受偿债权。
二、出质与留置的区别
出质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方面
1. 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这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设定方式,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达成的。
2.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
(二)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
1. 出质中,债权人占有质物是因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主动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手段。
2. 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基于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自然发生的占有。
(三)适用范围不同
1. 出质的适用范围较广,可用于各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只要当事人达成出质的合意,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
2. 留置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合同关系,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类合同,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关系中才可能产生留置权。
三、留置与质押的区别何在
留置与质押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方面。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2. 占有的产生原因不同。留置中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是基于之前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是法定的占有。而质押中债权人对动产或权利的占有是基于双方的质押合同约定,是约定的占有。
3. 适用范围不同。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中。质押的适用范围更广,不仅包括动产质押,还包括权利质押,可适用于多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
4. 处置程序不同。留置财产后的处置程序有法定的催告等程序要求。质押在实现质权时主要依据双方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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