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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当质押与留置的区别

典当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方面

1. 典当质押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质权人(典当行等)占有,以担保债务的履行,是双方基于自愿协商达成的担保关系。

2. 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

(二)占有动产的原因

1. 典当质押中,质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出质人的交付,目的是为债务提供担保。

2. 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因为其事先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已经占有该动产,之后因为债务人不履行相关债务才产生留置权。

(三)处置方式

1. 典当质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留置权人在经过法定的宽限期后,可以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流动质押和留置区别

流动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方面。流动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出质人将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并且在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可处于动态流转之中。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

2. 设立依据不同。流动质押依据的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订立的质押合同而设立。留置权则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合同关系中,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自动取得留置权。

3. 目的有所差异。流动质押主要目的是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确保主债权得以实现。留置的目的更多是基于对已经合法占有的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进行留置,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且优先受偿债权。

三、出质与留置的区别

出质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方面

1. 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这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设定方式,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达成的。

2.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

(二)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

1. 出质中,债权人占有质物是因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主动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手段。

2. 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基于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自然发生的占有。

(三)适用范围不同

1. 出质的适用范围较广,可用于各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只要当事人达成出质的合意,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

2. 留置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合同关系,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类合同,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关系中才可能产生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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