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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押质押留置的区别
质押、抵押和留置有以下区别:
(一)概念方面
1.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
2.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占有情况
1. 质押需要出质人将质押物移交债权人占有,这是质押成立的重要条件。
2. 留置权的产生基于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是基于之前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
(三)适用范围
1. 质押的标的可以是动产和权利,如存单质押、股权质押等。
2. 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合同关系中的动产。
二、质押和留置有啥区别
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方面。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成立条件不同。质押的成立需当事人达成质押合意,签订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留置权的成立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等条件。
3.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押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双方的质押合同约定;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先前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
4. 权利的实现方式有所差异。质押权的实现需经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将质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留置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自行将留置物折价或者直接变卖留置物优先受偿。
三、低压质押留置区别
低压表述有误,应为抵押。抵押、质押、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
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3.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标的物
1. 抵押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2. 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与权利。
3. 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三)是否转移占有
1.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
2. 质押需要转移对质押物或权利凭证的占有。
3. 留置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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