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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流质的区别
留置和流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有以下区别:
(一)概念内涵
1. 留置
- 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有权留置定作的物品。
2. 流质
- 流质是一种被法律限制的契约条款。流质条款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人、出质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质物归债权人所有。这种条款因为可能损害抵押人、出质人的利益,也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所以在很多情况下被法律禁止或限制。
(二)法律效果
1. 留置
- 留置权人有权依法处置留置物来实现债权,其处置方式需遵循法定程序,如先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等。
2. 流质
- 流质条款一般无效,即使当事人有这样的约定,在债务到期时,债权人也不能直接依据流质条款取得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而需要通过法定的拍卖、变卖等程序来实现债权。
二、留置和质押的区别
留置和质押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概念不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2. 占有的产生依据不同。留置权的占有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这些法定情形下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质押中债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是基于出质人的交付,是基于双方的约定。
3. 留置物与质物的范围有所不同。留置物只能是动产,而质押中的质物包括动产和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可以进行质押。
4. 设立方式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双方另行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成立。质押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部分权利质押还需办理登记手续才能设立。
三、质押质押留置的区别
质押、抵押和留置有以下区别:
(一)概念方面
1.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
2.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占有情况
1. 质押需要出质人将质押物移交债权人占有,这是质押成立的重要条件。
2. 留置权的产生基于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是基于之前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
(三)适用范围
1. 质押的标的可以是动产和权利,如存单质押、股权质押等。
2. 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合同关系中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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