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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押和留置区别
质押和留置有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不同。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押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双方的质押合同约定;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债务人未履行相关债务这一前提,这种占有是法定的。
3. 适用范围有所差异。质押适用于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只要双方达成质押协议即可,常见于借款担保等情况。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类型中,基于这些合同的特性,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留置相关动产。
二、留置与流质区别
留置和流质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方面
1. 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汽车维修店在车主未支付维修费用时,可留置汽车。
2. 流质是一种被禁止的契约条款。流质契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担保物权人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
(二)法律效力方面
1. 留置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效,受法律保护。它是一种合法的债权保障方式。
2. 流质条款无效。这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在债务未到期时就不合理地获取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从而损害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三、留置与质押区别
留置和质押存在以下区别:
1. 占有动产的依据不同。留置是基于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例如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而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是基于双方的约定。
2. 设立方式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另行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成立。质押权则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来设立。
3. 所涉及的财产范围有所差异。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债权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质押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凭证可以进行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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