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天法律咨询网为您整理了《留置和质押最大的区别》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由于每个案件的情况和证据不同,具体结果可能有差异。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即可获得权威解答!

一、留置和质押最大的区别

留置和质押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1. 占有的产生方式不同。留置是基于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留置该动产。而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

2. 适用范围有所差异。留置一般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中。质押的适用范围更广,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涵盖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多种权利凭证。

3. 处置程序不同。留置物在留置期间届满后,债权人需依法定程序处置,通常要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质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按照约定或法定程序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押物优先受偿。

二、质押跟留置区别

质押和留置有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方面。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成立条件不同。质押需要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要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留置权的成立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 占有的动产来源不同。质押中,质权人占有的动产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是债务人自己的动产。

三、留置和质押区别

留置和质押主要有以下区别:

1. 占有方式不同。留置是基于法定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而质押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通过合同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 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因保管合同产生的保管费未支付,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质押的成立则主要依据双方的书面质押合同,不要求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3. 处置方式不同。留置后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优先受偿。质押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上是关于留置和质押最大的区别的相关回答,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遇到的法律纠纷点与需求点,中天法律咨询平台专业律师将为你1对1解答,给你详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