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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押合同与留置合同区别
质押合同与留置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1. 性质方面。质押合同是一种意定担保合同,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协商订立,通过将质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来担保债务履行。而留置合同是法定担保合同,是基于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对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进行留置。
2. 占有的产生原因。质押中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基于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是当事人的约定行为。在留置中,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而事先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并非基于专门针对留置权的约定。
3. 适用范围。质押可适用于多种动产以及部分权利,例如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凭证可以质押。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几类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
二、质押和留置有啥区别呢
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不同。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成立条件不同。质押需通过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且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而成立;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无需双方另行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等即可成立。
3.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在质押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而在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是债务人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导致债权人留置动产。
三、留置与质押的通俗区别
留置和质押主要有以下通俗区别:
(一)占有的产生原因不同
1. 留置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例如,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这种占有是因为对方没有履行相关债务,法律直接赋予的一种权利。
2. 质押是出质人主动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目的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出质人是自愿将自己的财产交给质权人占有以获取借款或其他债务关系中的信用保证。
(二)占有物的范围不同
1. 留置的财产只能是与债权债务关系相关的动产。比如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未付运费,承运人只能留置托运的货物。
2. 质押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存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以车辆质押则属于动产质押。
(三)处置方式的限制不同
1. 留置权人在处置留置物时受到较多限制,一般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才可以处置留置物。
2. 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相对更灵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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