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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与留置的区别

质权与留置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方面。质权依当事人合意而设定,通过质押合同以及交付质物来成立;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基于之前的特定合同关系而合法占有,如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占有保管物。

3. 权利实现方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一定期限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二、质押与留置区别

质押和留置有以下区别:

1. 概念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占有的动产来源不同。质押中的动产或权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主动提供给债权人占有的;而留置中的动产是债权人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已经事先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3. 设立方式不同。质押需要通过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设立,有的还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另行约定。

4. 实现方式的限制不同。质押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不少于两个月的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才可以对留置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三、质押合同与留置合同区别

质押合同与留置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1. 性质方面。质押合同是一种意定担保合同,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协商订立,通过将质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来担保债务履行。而留置合同是法定担保合同,是基于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对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进行留置。

2. 占有的产生原因。质押中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基于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是当事人的约定行为。在留置中,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而事先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并非基于专门针对留置权的约定。

3. 适用范围。质押可适用于多种动产以及部分权利,例如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凭证可以质押。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几类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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