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天法律咨询网为您整理了《质押跟留置通俗区别》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由于每个案件的情况和证据不同,具体结果可能有差异。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即可获得权威解答!

一、质押跟留置通俗区别

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通俗区别:

(一)概念性质方面

1.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作为担保,这就是质押。

2.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汽车送到乙的修理厂维修,甲未支付维修费用,乙就可以留置甲的汽车。

(二)占有动产的前提不同

1. 质押中,质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双方的质押合同约定,是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而进行的主动占有。

2. 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原有的合同关系,是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被动取得的占有。

(三)适用范围有所差异

1. 质押可适用于动产以及部分权利,如存单质押、股权质押等。

2. 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类型合同中的动产。

二、质权与留置的区别

质权与留置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方面。质权依当事人合意而设定,通过质押合同以及交付质物来成立;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基于之前的特定合同关系而合法占有,如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占有保管物。

3. 权利实现方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一定期限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三、质押与留置区别

质押和留置有以下区别:

1. 概念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占有的动产来源不同。质押中的动产或权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主动提供给债权人占有的;而留置中的动产是债权人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已经事先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3. 设立方式不同。质押需要通过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设立,有的还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另行约定。

4. 实现方式的限制不同。质押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不少于两个月的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才可以对留置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以上是关于质押跟留置通俗区别的相关回答,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