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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强制措施和留置措施的区别

我们国家的刑罚里有五个“小伙伴”,它们分别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这五个“小伙伴”按强制力从弱到强排列。

1、拘传就是公安、检察院、法院让还没关起来的罪犯或被告过来接受调查和审问。

2、取保候审就像是公安、检察院或法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找人担保,或是交钱保证他们随时听从召唤的一种方式。

这个“小伙伴”是由公安来负责的。

3、监视居住的话,就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不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一定时间内离开家或特定地方,还要看着他们,限制他们的行动自由。

4、拘留呢,就是公安或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先把他们关起来的一种手段。

5、最后一个“小伙伴”是逮捕,它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公安来执行的。

这个“小伙伴”会在一段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自由,然后把他们送到特定地方关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实质上是法定质权。留置权的取得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和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实现、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

二、法院能不能刑事强制措施

在我国,刑事法律程序中,人民法院拥有权力实施强制性措施。

这些强制性措施主要包含了五项内容: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

以上五项强制措施并不是随意排列,而是依照其强度从轻至重进行排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会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这些强制措施具体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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