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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怎样使用

留置权的使用需遵循以下要求:

(一)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1. 这种占有必须是依据合法的合同关系等原因取得。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合法占有寄存人的动产;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合法占有托运人的货物等。

2. 占有应当是实际控制该动产。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

1. 只有当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

2. 如果债务未到期,债权人不能提前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三)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 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承揽人只能留置其加工的定作物,而不能留置定作人其他不相关的财产。

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可以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不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如果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不当,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留置权债权人如何行使

留置权债权人行使留置权,需遵循一定的要求和程序。

(一)留置财产的条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等,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占有寄存人的物品。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人到了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限却仍未履行时,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

3.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企业之间留置可以不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二)行使方式

1. 留置财产后,应当约定或确定不少于两个月的宽限期。如果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在宽限期内,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留置权消灭。

2. 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3.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留置权能留置多长时间

留置权的留置时间有一定的限制规定。

(一)一般规定

1.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特殊情况

对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留置权人在合理的较短时间内就可以处置留置物,这是考虑到这些动产的特殊性质,以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避免因为长时间留置导致动产价值减损过大等不利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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