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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要什么条件
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 这种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例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取得对动产的占有。
2. 非法占有他人动产不能成立留置权。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
1. 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
2. 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债权人不能提前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三)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 也就是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比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留置被保管人交付保管的物品。
2. 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二、留置盘问拘传区别
留置盘问与拘传存在以下区别:
(一)性质方面
1. 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属于行政措施。
2. 拘传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手段。
(二)适用对象
1. 留置盘问适用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2. 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时间限制
1. 留置盘问一般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2.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三、留置权怎么转让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留置权的设立基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为了担保该债权的实现。当债权转让时,留置权通常随之转让,但这种转让并非留置权的单独转让,而是基于债权转让而发生的附属转让。
例如,甲对乙享有债权并有留置权,当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时,丙同时取得该债权对应的留置权。不过,这种转让需要符合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如通知债务人等法定程序。如果不符合债权转让的合法要求,留置权的转让也可能存在瑕疵或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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