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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正确行驶留置权
留置权的正确行使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一)债权已届清偿期
1. 留置权的产生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前提。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例如,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是6月1日,在6月1日之前,债权人即使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行使留置权。
(二)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1. 债权人必须基于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合法占有寄存人的动产;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合法占有托运人的货物等。
2. 这种占有必须是持续的,如果债权人丧失对动产的占有,留置权可能随之消灭。
(三)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支付加工费,承揽人可留置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原材料与加工费同属加工承揽这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四)通知义务
1.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时,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履行债务。同时,应通知债务人留置动产的情况,通知中应明确告知债务人宽限期等相关内容。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的动产。
(五)依法实现留置权
1. 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措施应当报哪备案
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这一规定是监察制度中的重要部分。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这有助于上级监察机关对留置措施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防止留置措施被滥用,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整个监察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有序地开展。
三、留置权能约定不适用吗
留置权可以约定不适用。
从法律规定和原理来看,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
1.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享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等,就可以对自身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在特定情形下不适用留置权,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2. 商业实践需求。在一些商业交易中,为了保证交易的流畅性或者基于特殊的商业安排,当事人可能希望排除留置权的适用。例如,在某些长期的、连续性的供货合同中,双方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因留置货物而导致的生产中断或销售受阻等情况,可能会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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