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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主要包括哪些

留置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留置权的主体

1. 债权人。只有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才可能享有留置权,例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等。

2. 债务人。是与债权人相对应的,负有债务且动产被债权人合法留置的一方。

(二)留置权的客体

1. 动产。留置权的客体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留置权。

2. 该动产需为债务人所有。不过在特殊情形下,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享有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须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定事由。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限,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3.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四)留置权人的权利

1. 留置动产的权利,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2. 收取留置财产孳息的权利。

3. 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怎么申请强制留置案件

强制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申请主体与条件

1. 申请主体为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经法定程序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2. 条件方面,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二)申请程序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监察机关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填写相关审批表并进行内部审批流程,以确保留置措施合法合规地启动。

三、如何享有留置权

留置权的享有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已到清偿期限,如果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仍处于合理的履行期限内,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二)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 占有必须是合法的,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抢夺等占有债务人动产不能产生留置权。

2. 占有物为动产,不动产不适用留置权的规定。

(三)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即债权的发生与动产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的联系,例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定作人未支付加工费,承揽人对原材料就可能享有留置权,因为加工费债权与原材料动产有牵连关系。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才能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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