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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与留置权可以并存吗
质权与留置权可以并存。
从二者的性质和成立条件来看,质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后乙将汽车送到丙处修理,丙因修理费未付而留置该汽车。此时,乙的质权和丙的留置权并存。不过,在这种并存的情况下,一般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等规则来处理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留置权能质押吗
留置权不能质押。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而质押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留置权与质押权在产生方式、成立要件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不能将留置权进行质押这种操作。
三、质押留置权区别
质押和留置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性质方面
1. 质押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是出质人与质权人通过书面质押合同设定的。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2.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无需当事人之间另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可以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关系方面
1. 在质押中,出质人交付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不一定有直接关联,只要双方达成质押合意并完成交付即可。
2. 留置权要求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例如,因保管合同产生的债权,债权人只能留置因保管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三)实现方式方面
1. 质押权的实现,需要先协商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2. 留置权的实现,在宽限期届满后,可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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