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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留置权应该去掉吗
船舶留置权是否应该去掉不能一概而论。
从积极方面看,船舶留置权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一,它保障了修船人、造船人等相关方的权益。当船舶所有人未支付相关费用时,这些留置权人可以通过留置船舶促使船东履行债务,是一种有效的债权保障方式。二,从行业发展角度,有助于维护船舶建造和修理行业的正常秩序,如果去掉,相关行业面临的风险将增大,可能导致从业者积极性受挫。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有人主张去掉。例如在跨国贸易中可能会因为不同国家对船舶留置权的规定差异产生法律冲突,但这可以通过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来协调,而不是直接去掉船舶留置权。所以,综合考虑不应轻易去掉船舶留置权。
二、船舶留置权的客体特定吗
船舶留置权的客体是特定的。
船舶留置权中的客体为船舶,这里的船舶有明确的范围限定。它主要是指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一般具有适航性、商业性等特点,例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或者海上旅客运输等商业运营目的的船舶。
同时,船舶留置权的客体特定性还体现在留置权必须是基于对该特定船舶的合法占有而产生。例如修船人对所修理的船舶在未收到修理费用时享有留置权,这里的留置权就特定地指向修船人实际占有的那艘船舶,不能是其他船舶。这一特定性是保障船舶留置权合法有效行使的重要依据,也有助于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在行使留置权时产生混淆或不当行使的情况。
三、船舶留置权是否保留
船舶留置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保留的。
(一)构成要件方面
1. 需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修船人按照合同约定为船舶所有人修理船舶,船舶所有人未支付相应修理费用,这就产生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 债权人合法占有船舶。如果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占有船舶则不能产生留置权,如未经允许强占船舶。
3. 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到了债务应当被偿还的时间,若债务还未到偿还期限,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二)丧失情形
1. 债权人丧失对船舶的占有。比如债权人自愿将船舶交还给船舶所有人或者被第三人合法取得船舶占有权等情况,船舶留置权可能丧失。
2.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例如船舶所有人已经支付了修理费等债务,那么船舶留置权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不会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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