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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能否约定
留置权可以约定排除,但不能约定创设。
(一)留置权法定性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而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就依法享有留置权。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约定排除
虽然留置权是法定的,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比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不得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不过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自行创设留置权,即如果不符合法定的留置情形,仅靠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留置权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二、留置后会留案底吗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留置本身并不等同于有案底。
案底通常是指经过法院判决确定有罪后留下的犯罪记录。如果在留置期间经过调查发现被调查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不会有案底。但如果经调查后被移送起诉,经过法院审判认定有罪,那么就会留下案底。总之,留置只是监察调查中的一个环节,是否有案底取决于最终是否被判定有罪。
三、留置是否顶刑期
留置是一种监察调查措施,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如果被留置人员最终被判处管制,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这是因为管制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强度相对较轻,所以留置一日能折抵较多的管制刑期。
若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这体现了不同刑罚种类与留置之间的合理换算关系,在法律上保证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得以贯彻,也确保了被留置人员在后续刑事处罚过程中的权益在刑期计算方面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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