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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人约定留置权吗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通常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约定创设。
留置权的成立需满足法定条件,例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等情况。这些条件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比如在某些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在特定情形下,即使一方合法占有对方动产,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总之,留置权主要依据法律规定产生,虽然有一定的可约定排除适用的情形,但不能约定创设。
二、留置后能否监视居住
留置和监视居住是两种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留置主要适用于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而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被留置的人员在解除留置措施后,有可能被变更为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例如,如果案件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案件证据固定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认为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如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不宜羁押,但又需要一定的限制措施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等情况),可以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总之,留置后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但两者在适用依据、适用阶段、适用机关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三、留置案件可以撤案吗
留置案件存在可以撤案的情形。
(一)从法律规定角度看
1. 如果在留置调查过程中,发现监察机关所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不成立,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留置对象存在应受留置处置的行为,监察机关应当撤案。
2. 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也可以撤案。
(二)从程序要求方面
监察机关撤案必须遵循严格的内部程序规定,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等合法流程,以确保撤案决定不是随意作出的,并且要对撤案情况进行记录存档。这既保障了被留置对象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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