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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要求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是基于合法的原因,例如基于合同约定或者其他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占有。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限,债务人仍有可能履行债务,此时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

3. 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是指债权的发生与动产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比如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债权和对动产的占有等情况。

二、主动投案是否需要留置

主动投案与留置没有必然联系。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中的一种,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且需满足一定的法定情形,例如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等情况,有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

主动投案是犯罪嫌疑人或违纪人员的一种积极态度的体现。主动投案者如果经监察机关初步核实,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并且存在上述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时,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其留置;如果不存在这些情形,即使主动投案,也不会被留置。

三、留置案件有哪些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调查措施。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留置案件的情况:

(一)贪污贿赂案件

当存在公职人员贪污公款、收受贿赂等行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若有证据表明相关人员可能存在此类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且符合留置条件的,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例如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企业贿赂,为企业违规获取项目审批。

(二)滥用职权案件

公职人员滥用手中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比如官员违规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国有资产流失。

(三)玩忽职守案件

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像负有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长期疏于监管,最终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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