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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有限制吗

留置权存在一定限制。

(一)主体方面的限制。留置权的行使主体一般为债权人,但并非所有债权人都可行使留置权,需是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

(二)留置财产方面的限制。留置的财产必须是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例如,因保管合同产生的债权,只能留置保管的货物,不能留置债务人其他与保管合同无关的动产;不过企业之间在没有这种同一法律关系的要求时也可留置对方动产。

(三)留置权行使的消极限制。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债权人则不能行使留置权;如果留置该动产违反公序良俗,也不得留置。

二、留置属于监视居住吗

留置不属于监视居住。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项调查措施。它主要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等情况,是监察机关调查案件的一种手段。

而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特殊情形不宜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例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这两种措施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在适用对象、适用依据、实施主体、目的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

三、留置与担保的区别

留置与担保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方面

1. 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甲维修乙的汽车,乙不支付维修费用,甲可以留置该汽车。

2. 担保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多种形式。担保是为了确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一种保障措施,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设立。

(二)标的方面

1. 留置的标的只能是动产,并且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

2. 担保中的抵押标的主要是不动产,也包括部分动产;质押的标的为动产或者权利;保证是以人的信用作为担保;定金则是金钱担保,标的为货币。

(三)设立方式方面

1. 留置权是法定产生的,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

2. 担保中的抵押、质押和保证大多需要通过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等约定方式来设立,定金需要双方约定定金数额并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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