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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有什么政策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相关政策及规定如下:

(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占有寄存人的物品。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人到了应该履行债务的期限却仍未履行时,债权人才可能行使留置权。

3.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过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二)留置权的效力

1. 留置权人有留置标的物的权利。在未得到清偿前,可以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2.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的消灭

1. 主债权消灭。

2. 留置权实现。

3. 留置物灭失。

4.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等情形会导致留置权消灭。

二、监视居住直接留置吗

监视居住和留置是不同的措施,不能直接将监视居住转为留置。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留置则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种手段,适用于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法定情形的。

两者在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依据、适用目的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不能直接将监视居住直接留置。

三、留置多久需要通知家属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这种规定旨在保障被留置人员家属的知情权,同时在特殊有碍调查情形下进行适当限制以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这一规定是符合法治原则下的权衡考量,既考虑到调查工作的需要,也兼顾了家属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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