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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设立留置权
设立留置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等原因,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占有等。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人到了应该履行债务的期限却仍未履行时,债权人才有可能设立留置权。
3.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定作人未支付加工费,承揽人对该原材料可设立留置权,因为原材料的占有和加工费的债权源于加工承揽这一法律关系。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无需当事人约定,即可依法设立。
二、刑拘在逃适用留置吗
刑拘在逃人员不适用留置。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其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而刑拘在逃是针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涉嫌刑事犯罪(非职务类犯罪为主),不符合留置的对象范围要求。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措施,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人员类型。
三、刑法有留置吗
刑法没有留置这一概念。留置是监察法中的一项制度。
留置主要适用于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通过特定程序批准后,可以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以便进一步调查其违法犯罪行为,收集证据等工作。这一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反腐败工作的推进,和刑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有着不同的内涵、适用范围和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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