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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是否设立
留置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一)债权已届清偿期
如果债权还没有到应当清偿的时候,债务人还没有履行债务的义务,此时不满足留置权设立的这一前提条件。
(二)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 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例如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像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占有寄存人的动产,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占有托运人的货物等。
2. 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留置权的标的。
(三)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比如甲将电脑交给乙维修,乙的维修费用债权和乙对甲电脑的占有就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企业之间留置可以不要求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这些条件都满足,那么留置权设立;若不满足,则留置权不能设立。
二、备案前能进行留置吗
留置是一种监察措施。在备案前是否能进行留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从监察程序的合法性角度看,留置措施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包括事实条件和程序条件等。如果已经满足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以适用留置的情形,例如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等情况,即使在备案程序尚未完成之前,只要符合法定的审批流程等要求,也是可以依法实施留置措施的。但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仅以未完成备案为理由进行留置是不合法的。总之,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留置措施的法定适用情形和程序要求。
三、有留置记录算案底吗
留置记录不算案底。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调查措施。案底通常是指刑事犯罪记录,是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后才会留下的记录。
留置主要是为了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等情况。如果经过调查,被调查人没有被提起公诉或者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仅仅有留置记录是不会产生案底这种刑事犯罪记录的后果的。它只是监察调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记录,与刑事犯罪记录有着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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