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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是谁的职责

留置权不是一种职责,而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享有留置权的主体是债权人,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等。

留置权的设立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

二、留置案件怎么判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留置后的案件判决情况较为复杂。

(一)案件调查与证据收集

监察机关在留置期间会深入调查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如果调查结果表明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会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以及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法院判决

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判决。例如,对于贪污罪,会根据贪污的数额、情节等因素,按照刑法相关条文判处相应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并可能附加没收财产等处罚;对于渎职罪,也会根据具体的危害后果等确定刑期。不同的职务犯罪有不同的量刑标准,法院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作出公正判决。

三、接受审查调查留置区别

审查调查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方面

1. 审查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常用的一种工作方式。它涵盖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和调查等多方面工作内容,旨在查明事实情况,包括对相关人员违纪违法事实的查证、证据收集等一系列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环节。

2. 留置是一种具体的监察措施。主要是针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为了便于调查工作开展,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的措施。

(二)目的方面

1. 审查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被审查调查对象是否存在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等,为后续的处理如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提供依据。

2. 留置的目的主要是保障监察机关顺利获取证据,防止被调查人毁灭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等干扰调查的行为发生。

(三)实施的对象范围方面

1. 审查调查的对象范围相对更广,包括存在违纪嫌疑的党员干部以及可能存在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等各类监察对象。

2. 留置的对象是已经有较充分证据表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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