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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称为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送到乙的汽车维修店维修,维修完成后甲拒不支付维修费用。乙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合法占有甲的汽车,就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甲的汽车,在合理期限内甲仍不支付费用,乙可以将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汽车的价款优先受偿自己的维修费用。
留置权的设立需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是债权已届清偿期;三是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几个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留置权的成立基础。
二、立案留置多久结束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一般情况下,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留置的时长规定主要是为了在确保监察机关有足够时间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同时,保障被留置人员的权益。监察机关需要在规定的留置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等后续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是在法定的框架内,监察机关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操作,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三、警察留置权由谁审批
在中国,警察的留置权审批涉及多个方面。
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而在刑事诉讼中,警察在符合法定情形下进行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例如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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