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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谁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般来说,以下主体可能享有留置权:

1.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2. 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3. 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4.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二、留置行贿人之前立案吗

留置行贿人之前通常是需要立案的。

(一)立案的意义

立案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程序。它是启动调查程序的法定环节,表明已经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表明存在职务违法或犯罪行为。

(二)留置的前提

1. 留置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察措施,必须基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只有在立案之后,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发现行贿人的行为符合留置的法定情形,如可能逃跑、自杀、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妨碍调查情形时,才可以依法对行贿人采取留置措施。

2. 如果没有立案就留置,这不符合法定程序,会导致监察程序的混乱,也无法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三、留置和原组织调查区别

留置和原组织调查存在以下区别:

(一)性质方面

1. 留置是一种法定的监察调查措施。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已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且存在法定情形时可采取留置措施。

2. 原组织调查更多是党组织内部针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进行的调查,侧重于纪律审查,依据党内纪律规定开展工作。

(二)适用范围

1. 留置适用于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等监察对象。

2. 原组织调查主要针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党员。

(三)执行主体

1. 留置由监察机关执行,监察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权力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2. 原组织调查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在党内纪律框架内进行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四)法律依据

1. 留置依据的是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原组织调查依据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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