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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留置权怎么消除

房屋留置权的消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主债权消灭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得到清偿、债务被免除等情况致使主债权不复存在时,房屋留置权随之消灭。例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足额偿还了借款,那么因借款关系产生的房屋留置权就会消灭。

(二)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

留置权人以明示的方式放弃对房屋的留置权,此时留置权消灭。比如留置权人向债务人作出书面声明放弃对房屋的留置。

(三)留置权实现

留置权人依法将留置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后,房屋留置权消灭。例如,留置权人通过法院拍卖留置的房屋并得到相应价款后,留置权就不复存在。

(四)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

留置权以对留置房屋的占有为成立和存续要件,如果留置权人非因自己的意思丧失对房屋的占有,并且不能依据占有保护的规定请求返还留置房屋时,留置权消灭。例如,留置的房屋因不可抗力被损毁,留置权人无法再占有该房屋,留置权消灭。

二、留置可以通知家属吗

留置是可以通知家属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被留置人员家属的知情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保障人权和公正执法的原则。

三、刑事留置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留置措施主要是指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1. 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等。

2. 留置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要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基本权利,同时确保安全等要求。

3. 留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4. 权利保障。被留置人员在留置期间享有一定权利,如饮食、休息等基本权利应得到保障,同时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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