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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仓库如何行使留置权

仓库行使留置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与步骤:

(一)留置权成立条件

1. 债权已届清偿期。仓库对存货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如保管费、仓储费等,并且这些费用的支付期限已经届满,存货人未履行支付义务。

2. 合法占有动产。仓库基于仓储合同合法占有存货人的动产,这种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

(二)行使程序

1. 通知义务。仓库应通知存货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合理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如根据行业惯例、货物性质等。

2. 妥善保管留置物。在行使留置权期间,仓库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的货物,若因仓库的过错导致货物损坏、灭失的,仓库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折价、变卖或拍卖。如果存货人在通知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仓库可以与存货人协议将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变卖、拍卖留置物,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怎么公示

留置权的公示主要通过占有来实现。

1. 占有为法定公示方式。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当债权人基于合法原因,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这种占有本身就向外界公示了其可能享有的留置权。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合法占有寄存人的物品,若寄存人未支付保管费,保管人依法留置该物品时,其占有的状态就是一种公示。

2. 特殊动产的补充登记。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虽然占有是留置权的主要公示方法,但在有些情况下可能需要结合相关登记制度进行补充公示。不过这种登记并非留置权成立的要件,而是在涉及对抗善意第三人等特殊情形时,起到辅助公示的作用。例如,在船舶留置权中,船舶的登记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辅助确定留置权的存在情况等。

三、留置还叫办案吗

留置属于办案中的一种措施。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监察机关通过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便深入开展调查工作,获取证据、查明事实等。这是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能,打击腐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办案手段。例如在调查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案件中,如果有证据表明被调查人存在严重的违法犯罪嫌疑,可能会被依法留置,在留置期间监察机关会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审讯等办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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