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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是否需要占有
留置权需要占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例如依据有效的合同关系而占有。只有债权人实际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如果债权人没有占有该动产,就不能成立留置权。
二、留置案件怎么办
如果涉及留置案件,以下是一些应对的要点。
(一)了解留置的性质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所采取的一种调查措施。被留置人员应清楚这一措施的合法性依据是监察法相关规定。
(二)积极配合调查
1. 如实陈述事实。被留置者应按照监察机关的要求,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情况,包括涉及案件的行为、相关人员关系、事件发生的经过等。这有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也可能对自身的处理产生有利影响。
2. 提供证据线索。如果被留置者知晓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存放地点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应及时向监察机关提供线索。
(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 被留置人员的人身安全、饮食、休息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在留置期间遭遇非法对待,可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如向监察机关内部的监督部门等反映情况。
2. 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如果被留置者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诉。
三、留置是否以立案为前提
留置不以立案为前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包括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在实际操作中,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阶段,如果发现符合上述留置适用情形的,就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然后再进行深入调查等相关工作,这一流程并不要求先立案再留置。这有助于监察机关及时有效地开展调查工作,防止被调查对象出现干扰调查等行为,保障监察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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