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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有哪些规定
留置权有以下规定:
(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要求债权人基于合法的原因,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非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债权人不能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3. 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支付加工费,承揽人就可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等动产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效力
1.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留置权的实现
1.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案件卷宗是否退回
留置案件卷宗是否退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如果留置案件经调查后未发现被留置对象存在违法犯罪等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那么相关卷宗可能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归档整理,不会以退回的方式处理。因为整个留置调查过程是一个依法依规的履职行为,卷宗是该过程的记录文件,需要妥善保存以备后续可能的查询等需求。
(二)若在留置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可能会涉及对整个留置案件的审查纠正。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对卷宗进行重新审查、调整等操作,从某种意义上可能涉及类似退回重新处理等相关举措,以纠正之前存在的问题,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
三、留置属于什么案件
留置属于监察案件中的一种措施。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手段。它主要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留置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包括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等情况。
在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过程中,留置措施的采取有助于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被调查人逃避调查、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行为的发生,从而保障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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