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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担保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设立前提条件如下:首先,必须是第三方对债权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方可提出请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其次,既可以是债务人自身,也可由除债务人以外的其他关联人士为该第三方提供信用保障;再者,仅在第三方为债务人提供了保证、抵押或质押等特定类型的担保之后,才能够向债务人提出应当提供反担保之诉求;最后,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也即反担保措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且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或者转移占有的环节,应该按照要求完成这些手续。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法院执行担保书的格式是什么

主题:务必在文书中清晰标注为“执行担保书”或者“担保书”。

关于担保人的详细信息:包括担保人的完整姓名/名称、具体地址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等。

关于被担保人的相关信息:也就是在执行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被执行人的所有信息。

关于案件的基础信息:包括执行案件的编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件等。

担保的具体内容:需要明确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方式(例如保证、质押、抵押等)、担保的期限以及担保的金额等方面。

承诺条款部分:担保人需明确表示如果被担保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担保人愿意无条件地接受法院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最后是签名与日期:担保人必须亲笔签署或加盖公章,同时注明提交该担保书的具体日期。

三、法院执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依据什么?

若担保人为一般保证人, 在主合间争议尚未经过法庭或仲裁机构的审理裁决,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了法律强制执行却依然未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权利人存在拒绝向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能,法院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也不易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处置(请注意,这里指的是“一般的”情况)。

然而当担保人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时,那么在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各方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事先约定的保证范围来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亦可依据法律规定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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