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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当如何认定保证责任
当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详细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点与之前的规定有所不同,后者规定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
一般保证的主要特点在于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债务人的财产没有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例外情况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