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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征地补偿款应该怎样发放

征地补偿款发放需遵循法定程序与要求。

第一,补偿款核算。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土地进行测量、评估,根据土地类型、面积、地上附着物等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第二,公告与登记。将征地补偿方案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公告,告知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金额等内容。被征地农民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三,资金拨付。补偿款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偿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第四,补偿款分配。如果是征收农民个人承包地,补偿款直接发放给农民个人;若是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归集体所有,其分配使用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等。

在整个发放过程中,要确保公开透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若农民对补偿款发放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没有征地公告的征地是否有效

没有征地公告的征地通常无效。

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征地需遵循严格程序,发布征地公告是其中关键环节。征地公告包含征收范围、目的、补偿标准等重要信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方面,公告是让被征地农民知悉征地事宜的必要手段,使其能及时了解自身权益受影响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表达意见和诉求。若未公告,农民无法知晓征地详情,无法有效行使权利,这违背了程序正当原则。

另一方面,未发布征地公告可能导致补偿安置等后续工作无法依法依规进行。被征地农民因缺乏信息,难以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和协商,可能造成补偿不合理、安置不到位等问题。

不过,在实践中,若征地行为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规定,且后续通过补正程序,依法补充了征地公告等相关程序,可能会使征地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补救。但总体而言,没有征地公告的征地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一般认定为无效。

三、基本农田征地由什么部门批准

基本农田征地批准权在国务院。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或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以及征收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均由国务院批准。这是因为基本农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对其征收的审批有着严格的程序和高规格的要求。

只有国务院具备对基本农田征收的最终批准权力,以确保基本农田的征收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重大需要,并且经过了全面、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他部门无权批准基本农田的征收。这样的规定能从制度层面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防止其被随意侵占和不合理开发,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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