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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错误怎么办
专属管辖错误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这一规定确保了案件能够在正确的法院进行审理,避免了因管辖错误而导致的程序错误。
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出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管辖异议,让法院裁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管理案件。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纠正专属管辖错误的途径,确保了诉讼的顺利进行。
在审判实务中,如果发现一审法院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并纠正这一错误。这表明,即使在一审中未提出管辖异议,二审法院也有权对管辖问题进行审查,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处理。
综上所述,当遇到专属管辖错误时,应通过移送案件或申请管辖异议的方式,确保案件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以维护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