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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赔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赔偿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赔偿标准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包括搬运费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临时安置补偿则是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期间租房等费用的补偿,具体标准各地不同。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一般以经营者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等作为参考依据。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可能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差价。
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包括以下方面: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要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在征收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什么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平补偿的行为。
公共利益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
房屋征收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征收人有权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享有一系列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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