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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2年9月1日施行。为保证《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我部于2002年4月5日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单位、私人医疗院所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医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医院(包括部队医院对地方开放的部分)、疗
【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部门】江苏省政府【颁布日期】1989年02月22日【实施日期】1989年02月22日【正文】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医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意义,接受新*社记者的采访时说,1987年,国务院曾经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起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医院如何处理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